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公诉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4196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乡**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喝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照正三轮摩托车,沿涞源县草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黑木耳基地门口路段时,被涞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截获,经对驾驶员王某某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89mg/100ml,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72mg/100ml,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涞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朝旺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被拘留,现羁押于涞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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