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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危险驾驶罪不起诉决定书_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霸州市院第二检察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81********,汉族,中专,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现住址河北省霸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冀RB****号小型轿车沿芳清道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霸州市胜芳镇新城华府小区门口时与驾驶冀R7****号小型轿车的张某某发生纠纷,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检验结果为134.5095mg/0.1L。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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