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2197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捕前住天津市武清区****镇****村。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被霸州市公安局上网追逃,2020年10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黄花店派出所抓获,2020年10月23日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7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驾驶证注销状态下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康仙庄乡小辛庄村恒利道有东向西行驶,张某某骑驶电动自行车同在该路在其前方顺行,当双方行驶至小辛庄村恒利道500米处时,两车相撞,致使张某某受伤。经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6.1855毫克/100毫升。霸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王国庆已经赔偿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证人许某某等人的证言;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勘查图、勘查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伟宾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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