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茫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3日22时,被告人王某某在茫崖市某某镇酒后无证驾驶青BZ****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载客沿盐湖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某某镇青海某运输公司附近花土沟派出所巡逻民警对其检查时拒不停车接受检查强行驶离并与巡逻警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巡逻民警对被告人王某某依法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乙醇含量为141.2mg/100ml,后抽取血样送往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经鉴定王某某血液样本中酒精含量为157.47mg/100ml,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白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甘天司鉴【2019】毒字第19120WW2号;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情节,可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飞跃
(院印)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13619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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