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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刑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7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古县,现住古县**镇**街**小区,2019年5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以前未受过刑事处罚。

本案由山西省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8日23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晋L****号微型轿车,沿省道323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古阳**煤业门口处与**煤业保安发生争执,经公安机关交警现场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40.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后经临汾市道路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事发时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含量为280.12mg/100ml,王某某对鉴定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后经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王某某事发时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含量为249.73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110接警登记表、古阳派出所警情处置经过、报案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酒精含量测试报告、晋临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毒化(2019)第207号鉴定意见、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5.视听资料:派出所执法视频、交警现场执法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安全交通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血液乙醇含量为249.73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平

检察官助理:刘江敏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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