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汾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34196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汾西县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汾西县,住汾西县**街**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汾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汾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20时20分,被告人王某甲在汾西县新建路一饭店喝酒后,驾驶自己的车牌为晋L****6大众轿车由东向西回家,当行驶至汾西县外环路康大教育门口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王某乙驾驶的晋L****8号小型轿车发生刮擦,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
经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材202005236-1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7.48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汾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14103442020000004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甲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汾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伟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住汾西县**街**委**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2页。
3、视频资料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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