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28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9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21时12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其机动车驾驶证因逾期未换证被注销的情况下醉酒驾驶一辆逾期未检验的桂RJ****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当驶至***省道*公里***米(佛山市顺德区**段)时与何某某驾驶的一辆粤XS****号牌普通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王某某受伤以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后被到场处理的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7.4mg/l00ml。
经佛山市顺德区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何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雄文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附:
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坊**号**,联系电话1800255****;
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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