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县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朝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1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1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行驶在京沈线454公里500米处被正在巡逻的朝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题为147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4、视频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王某某驾驶的是摩托车,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坦白、认罪、悔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杜培元
2020年1月10日
附注:
1.被告人王某某在居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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