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危险驾驶_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棣检刑检刑诉〔2019〕3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41974********,汉族,专科文化,个体,住无棣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2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无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7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号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沿海丰五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海丰五路顺丰快递门口处时,与赵某某停在该路边的鲁******号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碰撞;后鲁******号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又与王健停放在路边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天津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金锁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无棣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