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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合同诈骗案不起诉决定书_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焦马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6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住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号楼**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逮捕;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某某,河南**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本案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16日、2020年6月30日退回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补充侦查,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于2020年5月15日、2020年7月30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6月16日、2020年8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9月,焦作**公司副总经理姜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王某某。王某某向姜某某提供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荥阳市**-新密市**矿详查报告》一份,谎称该矿场为其从**矿业有限公司承包经营,2016年年底可以开采并向**公司大量供应铝矿石。2017年7月,王某某在收取**公司预付货款后,开始为**公司供应铝矿石,并于同年9月以郑州**矿业有限公司名义与**公司签订《铝矿石供销合同》,先后骗取**公司货款11464211.44元,将其中大部分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截至2018年6月,王某某仅向**公司供应非法采矿取得的铝矿石21862.727吨,合同价值6733719.92元。

经调查,王某某原为**矿业有限公司**矿职工,2014年7月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之后无任何关系,该公司也未向王某某授权开采铝矿石。王某某向**公司供应的铝矿石系开采投资人黄某某投资王某某在荥阳市**镇违法开采取得,按照王某某与黄**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开采出的铝矿石由黄某某负责销售,王某某并无铝矿石销售权。**公司签订《铝矿石供销合同》前,荥阳市国土资源局就王某某在荥阳市**镇**村非法采矿行为多次对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王某某明知其无实际履行能力,仍使用非法手段获得的铝矿石诱骗**公司继续签订、履行合同,骗取**公司货款4730491.52元。

经本院审查及向上级院请示,仍然认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认定王某某“非法占用的目的”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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