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濮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7109******,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濮阳县公安局梨园派出所,现住濮阳县某小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9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豫J89***白色越野车行驶至濮阳市振兴路古城路东200米处时,被濮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辅警孙某某要求停车接受检查,王某某为逃避检查加速驾驶汽车闯卡逃走,致使孙某某被碰倒在地。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赔偿孙某某经济损失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8月17日被电话传唤至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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