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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妨害公务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9〕29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83********,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务农,现住成武县**镇**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2月12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成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8月1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1日22时许,成武县公安局南鲁集镇派出所民警在该镇**村村民王某甲超市门前处置警情时,被告人王某某对出警民警处置警情的情况进行录像,出警民警对其询问时其拒不配合,并要求到派出所说明情况,后民警准备将其带离现场时,被告人王某某撕扯出警民警,将民警刘某某的右手背抓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鉴定书;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二朝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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