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冈检刑一刑诉〔2019〕7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3*************,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公安局**派出所,住**市**区**乡**村,无业。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8月15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刑事拘留,8月2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云冈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冈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年**月**日**时许,云冈区公安分局口泉派出所民警接群众举报,在**区**乡**村执行查禁吸毒人员工作任务时,被告人王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并持刀威胁执法民警。为防止其自伤和逃跑,民警上前夺取刀具时,被告人持刀抗拒,致民警李某某受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指认笔录、司法鉴定意见、诊断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人民警察执行查禁吸毒人员工作任务情况下,拒不配合执行工作,并持刀威胁执法人员,后在拒捕过程中造成一名人民警察受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峰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大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起诉书壹拾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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