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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妨害公务案起诉书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41993********,汉族,中专,邢台动霸互联网科技公司,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住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9日经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9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彬,山西九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凌晨,在大同市平城区恒山锦绣酒店门口,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因琐事殴打其朋友任某某、郭某某并在该酒店内打砸物品滋事,任某某报警后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分局商城派出所民警接警到达现场,在处警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不听劝阻对民警许春拳打脚踢,并用椅子砸警车,损坏停车场起降杆,随后被告人王某某挣脱民警控制,先后与恒山锦绣酒店工作人员、九九鸭**、**店**发生打斗并损坏九九鸭店内物品。直至增援的巡特警到场后与现场处警的民警共同将被告人王某某控制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且打砸警车,并具有随意殴打他人、损坏他人物品的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宫云涵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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