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0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住承德市高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承德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承德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时许, 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到承德市高新区**洗浴闹事,后逸波轩洗浴工作人员报警。冯营子派出所民警李某某,辅警韩某某、成某某出警,在现场调查过程中王某某殴打韩某某面部。后民警将王某某依法传唤到冯营子派出所接受调查,在冯营子派出所内,王某某脚踹留置室的门将成某某腿部撞伤,后在民警制止王某某违法行为时,王某某冲出留置室并用手掐李某某和辅警刘某某的脖子。经双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成某某、韩某某、刘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成某某、韩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静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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