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1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大连市保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大连市金州区**镇**村**号)。曾因吸毒于2019年11月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后果,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2020年3月11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3月26日,本案第一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 2020年4月22日,本院重新受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某日、10月3日、10月15日,在大连市保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王某甲的家中,王某甲三次容留某某某、王某乙、欧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记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
2.证人某某某、王某乙、欧某某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附指认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迪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连金州区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
3.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三张等材料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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