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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21975********,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河南省清丰县**镇**村**排。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7日被清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3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袁萌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清丰县**镇**村民被告人王某某因违法从事摩托车运输被交警处罚而心存不满,遂于2018年8月26日至8月28日,多次用其昵称为“王先生”的微信账号,在国家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发表的“如果再选一次,他还是会继续搏斗!——追记牺牲在执勤岗位上的重庆交巡警杨雪峰”的报道下,发表评论:兔子逼急了还咬人呢;凶手是善良的!替饱受交警勒索乱罚款的广大司机们出了一口恶气,一个不折不扣的水浒英雄人物;这个张某也是出了一口恶气等等。2018年8月26日,“如果再选一次,他还是会继续搏斗!——追记牺牲在执勤岗位上的重庆交巡警杨雪峰”一文的送达人数为1015561,至同年8月28日,该文的总阅读人数达9600余人,总阅读次数达9900余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清丰县公安局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微信评论截图,国家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牺牲公安民警杨雪峰同志获得的荣誉,牺牲公安民警杨雪峰同志的家人及同事出具的文字材料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上述指控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蔑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在国家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官方微信平台上,对牺牲在执勤岗位上的重庆交巡警杨雪峰同志,多次发表带有侮辱性质的不当言论,为凶手开脱,美化犯罪分子,污蔑交警工作人员正当执法,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彦波

检察员:柳森森

 2020326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清丰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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