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106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在佛山市顺德区**装修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5月2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零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另案处理)、王某甲(另案处理)、王某甲等人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路**量贩式KTV喝酒。酒后,王某甲与几名朋友先行离开酒吧并来到酒吧对开的路边,因与出租车司机曾某甲(另案处理)是否搭乘王某甲等人而发生争执。王某甲东看见曾某甲拿出利器后便用脚踢打出租车的车身并伸手进车内拍打曾某甲。此时,曾某甲将出租车启动并前后多次倒车将王某甲碰倒后压伤其左脚。随后,王某甲、谢某某先后冲到现场将曾某甲从出租车上拉下,谢某某、王某甲等人便徒手对曾某甲进行殴打。2020年2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鉴定,曾某甲的损伤已达轻伤一级;王某甲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
经鉴定,曾某甲的出租车修复价格为人民币3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2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并且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柏承
2020年5月28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王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街**号,联系电话134*******、134********。
2.卷宗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因被告人王某甲与谢某某、王某甲为同案犯,故本案的案卷材料与“谢某某、王某甲寻衅滋事案”的案卷材料可并为同一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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