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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开设赌场案起诉书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0年9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900914001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张家畔镇一居委二组芦河录南62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26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退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至2019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利用一款名叫“奇迹陕西棋牌”软件,在该软件内创建亲友圈(ID:55332)长期组织参赌人员下载该软件并加入亲友圈,在软件内以靖边打锅子、二人单色麻将和捉老麻子的方式进行赌博。参赌人员每打完一局靖边打锅子、二人单色麻将、捉老麻子,王某某分别从大赢家处抽取8元、4元、4元钱的“房费”。经从嘉兴乐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调取王某某亲友圈ID号55332后台数据:靖边县打锅子“开房”次数为10549次,二人单色麻将“开房”次数16600次,捉老麻子“开房”次数为31559次。

综上,王某某共抽头渔利277028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杨柳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活页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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