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乡**村**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组建以自己为群主的微信群,在微信群内向群内成员传输“天乐棋牌”手机赌博软件,通过赌博软件组织群内成员以炸金花等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王某某累计组织30余人参与赌博,抽头渔利累计人民币6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王某某银行卡交易记录、户籍证明信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马**、于**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王某某组建微信群名称的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互联网传输赌博软件,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有江
检察官助理:王东升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叁册,公安机关补充材料贰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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