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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强迫交易罪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检察院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克市乌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王某某(绰号“海**”),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住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小区**栋**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克拉玛依市公安局乌尔禾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同年9月28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克拉玛依市公安局乌尔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5月至2014年初,被不起诉王某某在以犯罪嫌疑人肖某甲、肖某乙为首要分子的犯罪集团内,依靠该犯罪集团通过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手段在克拉玛依客运站形成的非法权威,参与实施强迫与所在犯罪集团有同业竞争的经营者不得从事克拉玛依至乌鲁木齐长途物品托运经营活动,破坏市场交易秩序。王某某从中违法所得24000元。

2.2013年3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克拉玛依市客运站与被害人金某某发生纠纷,犯罪嫌疑人黄某遂与王某某共同殴打金某某。事后以肖某甲、肖某乙为首要分子的犯罪集团出资2000元赔偿金某某。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主动全额上缴违法所得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王某某被查封的机动车、不动产和冻结的银行账户由决定和执行查封、冻结的机关予以解除。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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