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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市**县,现住**县**镇**村**号。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广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执行拘留,同日被广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广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2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从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租用曹某在广灵县壶泉镇国防路金海洋汽贸对面的房屋用以经营螺丝加工镀锌,且并未办理过营业执照或者其他部门的经营手续。期间,王某某雇佣了刘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等15人为其干活。2019年4月19日王某某拖欠刘某某等15名工人工资共82960元后逃匿。后部分工人曾通过电话、微信联系****,其均以没钱或者正在贷款为借口始终未支付所欠工人工资。2019年8月5日,被拖欠工资的刘某某等15名工人到广灵县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举报王某某,广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同年8月10日立案后多次电话联系王某某,其均未接听电话并挂断一次。8月14日广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王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于8月21日前按照改正决定书要求足额支付所欠工人工资。因王某某逃匿无法联系其本人,广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将责令改正决定书张贴于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并拍照、录像记录。经责令改正后王某某仍未支付所欠工人工资。

2019年11月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河北省**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自首,次日到广灵县公安局投案并供述有能力且愿意支付拖欠的全部工资。2019年11月7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现金方式支付拖欠刘某某等15名工人的全部工资,共计8296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王某某所欠工资已全部支付给工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具有法定免除处罚情节,且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灵县人民法院起诉。

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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