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62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8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现住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月被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0年5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公安机关证据补充完毕后,于2020年6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福建省福州**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将宿州市埇桥区宿州**项目9号、26号、29号、39号、43号楼木工分包给被告人王某甲。2017年10月,福州**公司已和王某甲对工程进行了结算,并且按照合同足额支付给了王某甲工程款,但王某甲没有支付清工人工资。2018年1月19日,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王某甲下发了《限期整改决定书》,要求其于2018年1月24日前支付清陈某甲、刘某甲等60余名工人工资329110元。后王某甲陆续支付部分所欠工资。现王某甲仍拖欠工人工资305010元拒不支付,并逃匿、隐匿。
2017年11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与宿州市**环保装饰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承建该公司2#厂房工程。宿州市**环保装饰有限公司先后支付给王某甲3034525元工程款,被告人王某甲仍拖欠孟某甲等15名工人92590元,宿州市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多次联系王某甲未果,并于2019年1月17日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责令其于2019年1月18日15时到埇桥区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调查。2019年1月19日,被告人王某甲未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受调查。2019年1月21日宿州市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王某甲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通人社监令(2019]5号),责令王某甲于2019年1月23日前支付孟某甲等15名工人工资92590元。至今,王某甲仍未支付工人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工资清单、工程款结算单、欠条、谅解书、户籍证明、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胡某某、王某乙、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陈某甲、孙某某、孟某甲、杨某某、孟某乙、张某某、牛某某、代某某、黄某某、徐某某、冯某某、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军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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