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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崆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平凉市**商贸有限公司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县,租住于本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1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补充侦查两次,该局于2020年7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8日、7月9日甘肃乾金鼎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金鼎公司)、甘肃乾鼎日晟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鼎公司)与平凉德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华公司)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由德华公司承建本区电力公司职工住宅楼、阳光花园、法院家属院、暖泉小区的9部电梯加装项目。同年4月29日,德华公司的法人王某某让丁宝平联系的21名农民工进入工地开始施工。自2019年4月24日至7月10日乾金鼎公司拨付给德华公司人民币22万元,乾鼎公司拨付12万元,两公司负责人给王某某私人转账4万元,总计38万元。后王某某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工程进度缓慢等违约行为,被乾金鼎公司、乾鼎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退出施工现场。王某某拖欠丁某某等21名农民工工资共计12.736万元后失联,农民工无法联系王某某,讨要工资无果,遂向崆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该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多次与王某某联系未果,遂于2019年10月14日在施工工地张贴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2019年10月17日前整改,但王某某仍未支付。公安机关立案后,王某某支付了2名农民工工资7000元,剩余部分仍未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立案决定书、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凭证、欠条、账户交易明细、劳动监察保障投诉书、询问通知书、限期整改指令书及张贴照片、证人证言、农民工陈述、被告人王某某亦有供词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君霞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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