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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挪用公款案公开版起诉书_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群众,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21993********,新乐市**镇政府原财政所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新乐市**镇**村**路西**号**排**号。王某某于2020年8月10日到新乐市监察委员会投案自首,同日新乐市监察委员会对王某某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经2020年9月7日新乐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经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7日被新乐市公安局拘留;于2020年9月15日被新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新乐市看守所。

本案由新乐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8日至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担任**镇财政所所长兼出纳任期间,利用其保管**镇政府在中国银行新乐支行办理网上银行支付功能的两个U盾便利条件,私自将**镇政府基本账户公款挪到其个人名下的银行卡中,用于网络赌博。被告人王某某挪用公款合计131笔2474.7417万元,其中含其挪用至名为“黄枫园”的银行卡10万元,被人骗走。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累计归还**镇政府基本账户1833.5600万元,损失641.181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银行流水及相关付款凭证、证明材料、审计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立辉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新乐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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