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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故意伤害、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公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1324241974********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政治面貌:中国共产党党员,因犯有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28日14时23分在**村**饭店,赵某某与王某某、卢某某因敬酒发生冲突,王某某用拳头将赵某某鼻子等部位打伤,后赵某某受伤住院治疗。2019年6月13日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一人轻伤的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涞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庆刚

2020年6月8日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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