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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亚雄)(公开版)_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冈检刑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3年2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3199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大同市公安局和瑞街派出所,住大同市云冈区x泰安里小区x栋x单元x号,系同煤集团某矿工人。2018年11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8日19时左右,在大同市云冈区口泉乡五发村北一坟地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家庭琐事与其堂兄被害人王某1发生口角并打斗,王某1先用砖头殴打王某某,后王某某用棍子朝王某1的身上乱打,致王某1左肱骨外侧髁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肘部皮裂伤。经山西同煤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1左肱骨外侧髁骨折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头皮裂伤评定为轻微伤。后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的案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案发后又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8万元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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