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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贵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23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定县,现住贵定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贵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6日被本院解除取保候审。无刑事处罚前科。

本案由贵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都是以驾驶货车走乡窜寨以卖百货为生的商贩。2019年2月24日早上9时50分许,王某某先行到贵定县云雾镇谷丰村谷岭寨卖百货,吴某某后到,其看见王某某在该处卖百货后遂在该村村委会办公楼后侧的三岔路口调头,当吴某某将车调头开到村委会旁下坡相对窄的一路段时,因村民要买东西,吴某某遂把车停下来卖东西,此时王某某卖完百货从该路段上方开车下来,因该路段较窄其车辆无法通行,王某某遂鸣笛催促吴某某让路,因村民还在买东西,吴某某未及时挪车让路,王某某下车后去质问吴某某夫妇,在吴某某夫妇辩解村民正在买东西让王某某等待时,王某某遂将吴某某夫妇车上装米粉箩筐摔在地上,并先动手打吴某某脸部,后双方发生殴打,在殴打过程中,王某某用拳头殴打吴某某鼻部、眼部、脸部等身体部位,吴某某在还手的过程中用扳手击打王某某的头部、耳部,吴某某的爱人廖某某在劝架过程中被王某某殴打肩甲部,后村委会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将上述人员劝解,后王某某电话报警。经鉴定,王某某头面部损伤为轻微伤;经鉴定,吴某某鼻骨损伤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其犯罪情节轻微,且积极主动赔偿了被害人16800元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其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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