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诉一刑诉〔2018〕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号,捕前住阳江市江城区******自建房。因本案于2018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26日向江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8年10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2日晚,被害人郑某某与朋友许某某、刘某某等人在阳江市江城区新都汇安达曼酒店旁边的红馆酒吧一起喝酒。至次日凌晨1时许,郑某某与刘某某出到酒吧门口停车场处谈话。1时10分左右,刘某某准备驾驶摩托车离开时,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QMX****的白色宝沃牌SUV小汽车快速从刘某某、郑某某旁边驶过,郑某某就骂了几句。王某某驾车去到安达曼酒店门口后停车,并下车与郑某某对骂。刘某某害怕两人因此而打架,就抱着郑某某向红馆酒吧走回,王某某则坐在酒店门口的喷水池等其朋友沙某乙。刘某某与郑某某回到酒吧门口时遇见许某某,刘某某将事情告知许某某后就自己驾驶摩托车离开。随后,郑某某和许某某一起去到安达曼酒店门口找王某某理论,双方发生争吵,王某某从其小汽车后备箱处拿出一根钢管示威,继续与郑某某、许某某争吵并相互推搡。接着王某某将钢管放回小汽车后备箱,又走到小汽车的驾驶室位置拿出一把“牛百叶”折叠尖刀,持刀向郑某某的胸腹部捅刺两刀,并继续持刀向前挥砍,致郑某某右上胸部及前额部受伤、许某某手部受伤。郑某某被捅刺后,捂着胸部跪在地上,王某某见状驾车搭载沙某乙一起逃离现场。郑某某倒地后当场死亡。2018年7月13日下午2时许,王某某去到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
经鉴定:死者郑某某是被锐器捅刺右上胸部致右头臂静脉、右肺破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的。伤者许某某的损伤程度未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对扣押的财物请依法予以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被告人王某某作案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关于自首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雪媛
检察官助理:费荣俊
2018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3册,光盘7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