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11198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住大同市平城区**园**,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大同市平城区**街**号楼**单元**楼**内,因以为被害人宋某某阻挡其阻拦其妻子而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扭打,致被害人宋某某鼻部受伤,经鉴定,该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2、证人张某某、孙某某、腾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3、被告人供述;4、常住人口信息、在逃人员登记表、撤销表、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君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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