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一刑诉〔2018〕3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32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无业,住大同市云州区**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6月26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3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受害人张某某在大同市平城区帅府街**店内,两人因打扑克发生争执,王某某用手扇在张某某脸上,致张某某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谨瑜
2018年9月30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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