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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故意伤害案起诉书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公诉刑诉〔2018〕28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 1949年7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4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家住汝州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29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9日上午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同村村民王某甲因浇地发生纠纷引起打架,王某某将王某甲右臂打伤,经汝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王某甲右尺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2017年12月28日,王某某赔偿王某甲58000元。2017年12月29日王某某到汝州市公安局王寨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乙、辛某、王某丙、王某丁、杨某某、郭某某、杨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军现

刘玉林

2018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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