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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故意伤害案起诉书_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湖北红安人,住湖北省红安县**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先后三次到红安县觅儿寺镇王槐村村委会大楼(该村委会大楼闲置未使用),用锤子、钢锯条等工具将楼内的不锈钢楼梯扶手、防盗门、厕所门、木门、防盗网等拆下盗走,经鉴定,被盗不锈钢楼梯扶手、防盗门、厕所门、木门、防盗网等价值人民币17253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17日下午,王某某到红安县觅儿寺镇王槐村村委会大楼,将一楼到二楼的不锈钢扶手拆下盗走;

2、2020年7月26日下午,王某某又到红安县觅儿寺镇王槐村村委会大楼,将楼内部分防盗门、厕所门、木门、防盗网等拆下盗走;

3、2020年7月28日下午,王某某再次到红安县觅儿寺镇王槐村村委会大楼,将楼内部分防盗门、厕所门、木门、防盗网等拆下后,被群众发现并报警,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作案工具锤子、钢锯条等物证;2、户籍证明、谅解书、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最后一次盗窃中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俊

2019年10月16日

附:1.本案刑事侦查卷宗壹册;

2.被告人王某某先取保候审在家;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证人名单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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