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辉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21995********,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辉县市**镇**人,农民,住辉县市**栋**单元**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3日被辉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辉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孙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8时30分许,在辉县市南村镇新村,因被告人王某某母亲宋某某与被害人孙某甲发生口角,被告人王某某将被害人孙某甲推翻在地,导致孙某甲的左侧股骨颈粉碎性骨折,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孙某甲的损伤属于轻伤一级。被告人王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王某甲、石某某、孙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志凤
检察官助理:任志永
2021年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辉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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