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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6198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现住河南省南召县**乡**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召县**镇**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12月1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9年12月23日本院批准逮捕,次日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8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与同事一起步行至南阳市工农北路白河佳宴饭店南边附近处遇到同样是酒后的姚某某,两人因为言语不合发生争执,后引发拉扯,在撕扯过程中王某某用拳头对姚某某身上进行击打,后又用腿将姚某某盘倒在地,致使姚某某、左侧胫骨髁间嵴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姚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3.证人刘进等人的证言;4.伤情鉴定意见书;5.前科材料、到案经过、视频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具体情节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间判处,若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调解赔偿则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琴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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