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231954********,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乡,捕前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里**。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8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步行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西路与翠竹南街交汇处时,因被害人柳某某开车在其身后按喇叭,双方发生口角,王某某殴打柳某某,致使柳某某受伤。后经鉴定,柳某某左侧鼻骨骨折伴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1月15日,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伤情照片、医院诊断记录及住院病历、前科查询记录;
2.证人石某某、傅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视听资料:路边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民廷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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