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428197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区,住河北省保定市**区**村**号。2019年10月10日因故意毁损公私财物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1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经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7日晚20时许,在保定市竞秀区千禧园5号楼附近,被告人王某某因琐事与胡某某发生矛盾,指使姜某甲、姜某乙对胡某某进行殴打,被害人柴某某在拦架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将其推倒在地,造成腰2椎体骨折。经鉴定,柴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柴某某的陈述;证人胡某某、武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侦办经过、和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视频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柴某某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福有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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