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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021980********,回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住**小区****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月5日被双桥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由我院批准逮捕,同年1日14日被双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承德市双峰镇平房沟村王某甲家喝酒过程中,与其同桌的李某某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撕打,在王某甲家院外,王某某使用砖块将李某某打伤,经鉴定李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路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燕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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