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9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捕前住河北省大城县**镇**村。2019年3月13日因殴打他人被霸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郝某某在霸州市辛章办事处张某某经营的狗场旁因琐事产生纠纷,后双方互殴。殴斗中,双方互相致伤。经鉴定,郝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物证;2.相关书证;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郝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增果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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