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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敲诈勒索案存疑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71********,满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镇**村**号,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号。因妨碍交通正常行驶,于2017年7月10日被山海关公安局旅游治安派出所行政拘留5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8年8月29日被山海关公安分局旅游治安派出所罚款200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侦查终结,2020年7月6日,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指定我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7月至2018年5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韩某某、黄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以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涉案证据违法为由到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秦皇岛市司法局、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原秦皇岛市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山海关区人民医院多次滋事,辱骂工作人员,妨碍工作人员正常开展工作,扰乱单位的正常秩序,并且,黄艳凤多次到被害人李某某、吕某某的工作地点(山海关区阁轩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孟姜高速出口处旅游咨询服务站、第一关景区停车场服务站)对李某某、吕某某进行辱骂,妨碍工作人员正常开展工作,扰乱单位的正常秩序。2018年5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韩某某、黄某某、王某某以敛取钱财为目的,利用韩某某、黄某某的亲属在山海关区第一关景区停车场内担任稽查队队长、车场管理员的职务便利,向无序揽客人员散布向其缴纳一定钱款后可以在车场内揽客拉活,如若不缴纳钱款,将会被车场管理人员重点驱逐,不但不能在车场内揽客拉活,还会被拍照、录像移交公安机关处罚,该人等行为严重扰乱我区的旅游环境及相关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极恶劣的社会影响。

1、2018年5月的一天,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得知犯罪嫌疑人韩某某的亲属担任山海关区第一关景区停车场的稽查队队长、车场管理人员的职务后,为了规避在揽客拉活时被驱逐、打击,找到韩某某商讨此事,韩某某表明需缴纳一定钱款后才能在车场内揽客拉活,若不缴纳钱款则不能在车场内揽客拉活,还有可能被车场管理人员驱逐、打击。王艳出于想在车场内揽客拉活赚取钱财,但又惧怕被车场管理人员驱逐、被公安机关打击的心理,向韩某某缴纳了5000元人民币。  

2、2018年5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韩某某为攫取钱款,利用其亲属在山海关区第一关景区停车场担任稽查队队长、车场管理员的职务之便,授意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及无序揽客人员荆某某向其他无序揽客人员散布缴纳钱款就可以在车场内揽客拉活,不缴纳钱款就不能在车场内揽客拉活,还会被车场管理人员驱逐、打击的信息,之后王某某分别向被害人赵某某、吕某某传播了此信息。2018年5月的一天,赵某某出于想在车场内揽客拉活赚取钱财,但又惧怕被车场管理人员驱逐、被公安机关打击的心理,在辽宁省绥中县九门口景区遇到韩某某时,经电话询问王某某后,被迫向韩某某缴纳了5000元人民币。

3、2018年5月的一天,被害人吕某某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处得知向犯罪嫌疑人韩某某缴纳5000元钱就能在第一关景区停车场内揽客拉活的信息后,出于想在车场内揽客拉活赚取钱财,但又惧怕被车场管理人员驱逐、被公安机关打击的心理,在山海关区罗城水门处,被迫通过王某某交给韩某某5000元人民币。

4、2018年6月的一天下午,在山海关区第一关停车场入口处,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找到被害人陈某某,向陈某某表明,如果陈某某想在车场内揽客拉活就缴纳5000元钱,由黄某某疏通关系后陈某某就可以在车场内揽客拉活。之后的一天,陈某某出于想在车场内揽客拉活赚取钱财,但又惧怕被车场管理人员驱逐、被公安机关打击的心理,在山海关区第一关停车场入口处,被迫交给黄某某5000元人民币。

5、2017年5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黄某某、韩某某多次到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上访告状。其中在2017年5月23日,黄某某不顾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劝阻强行闯入检察院在大院内大喊大叫,之后用手拍打办公楼玻璃门,朝接访民警身上吐口水,用鞋子砸接访民警。几日后,黄某某再次来到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内,不顾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劝阻,闯入院内,躺在检察院办公楼西侧通道门口附近,严重影响了检察院的正常办公秩序。2017年6月5日,因之前的矛盾纠纷,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赶到第一关景区停车场咨询台处,对正在工作的被害人吕某某进行辱骂,严重扰乱了单位的办公秩序。2016年7月的一天上午8时许,因之前与被害人李某某的矛盾纠纷,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赶到李某某的工作地点(山海关区孟姜高速出口阁轩旅游服务咨询有限公司服务站)附近,对正在工作的李某某进行辱骂,持续约一个小时,之后的一天上午,黄某某再次赶到李某某的工作地点,对正在工作的李某某持续辱骂约一小时,严重影响了该服务站点的正常办公秩序。2018年12月13日上午,在山海关区人民医院内,犯罪嫌疑人韩某某、黄某某,对正在工作的赵某某医生进行追赶辱骂,称大夫赵某某拿回扣为李某某做假证,并威胁要在人民医院门口拉横幅、造影响,致使赵某某医生由医院五楼的办公室躲到八楼的手术室内,无法开展正常工作。2018年10月至12期间,犯罪嫌疑人黄某某、韩某某及丁某某多次到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原秦皇岛市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反应鉴定程序违法的问题,每次黄某某、韩某某均表示不满意张某某主任的解答,堵在张某某的办公室门前,直至有一次张某某表示要报警后,黄某某、韩某某才离开,严重影响了张某某的正常开展工作。2018年12月的一天,犯罪嫌疑人黄某某、韩某某及丁某某到秦皇岛市司法局反映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原秦皇岛市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李某某的伤情鉴定存在程序违法问题的过程中,黄某某、韩某某在秦皇岛市司法局综合楼门前静坐,严重扰乱了单位的办公秩序。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理由如下:

2018年5、6月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韩某某及被害人吕某某、赵某某等人在山海关第一关停车场从事无证导游(俗称黑导)行业,主要通过搭讪游客的方式,向游客推荐能够提成的景区景点,并带领游客游览,收取劳务费和景点的门票提成。因当时山海关第一关停车场对黑导揽客拉活的行为进行管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得知韩某某亲属吴某某调任山海关第一关景区停车场担任巡查队队长后,找到韩某某商议拿5000元钱通过韩某某和停车场管理人员疏通关系。韩某某同意后,向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提出“再找几个可靠的人,交钱一起干”的想法。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分别找到被害人吕某某、赵某某、杨某某三人,向该三人提出了上述想法,被害人吕某某、赵某某均表示愿意交钱,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将自己的5000元现金及吕某某交给王某某的5000元现金共计1万元交给韩某某,几天后赵某某在九门口景区见到韩某某,经电话征得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同意后,将5000元现金直接交给韩某某。交钱一周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找到韩某某,提出交钱没起作用,韩某某当即表示退钱。当晚在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家住宅楼下,韩某某将15000元现金如数退还。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被害人吕某某、赵某某先后分别个自拿出一千元现金送给韩某某表示酬谢。2019年7月15日,山海关分局立案后,韩某某先后将3000元酬谢现金分别退还王某某、吕某某、赵某某。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帮助韩某某分别收取吕某某、赵某某等人各5000元人民币的过程中,实施威胁、恐吓或者要挟等强行索取财物的手段不明显。且在收取财物一周后,又主动将钱款如数退还,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同时吕某某、赵某某等人通过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向韩某某交钱,也是出于想在山海关第一关停车场内揽客拉活,赚取钱财,但又惧怕被管理人员驱逐、被公安机关打击而产生花钱疏通关系的心理想法,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王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综上,本院认为,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自诉。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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