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Z55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8211981********,汉族,**程度,广州市某公司法人代表及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某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0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单位、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7年在**看到有人转发可以向政府申请科技补助的信息,然后通过微信添加了一名叫庄某某的女子。后庄某某来到广州市准创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提出由广东某公司负责代理广州市某公司向政府申请财政补助资金,并且提出申请服务费为发放补助资金的50%。王某某答应让庄某某代理申请广东省某入库企业的科技补助资金,并且通过微信支付了2000元的定金给庄某某。接着庄某某将两份盖了广东某公司公章的《科技政策补贴咨询服务框架合同》邮寄给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王某某在该合同上盖了广州市某公司公章并邮寄了一份回去给庄某某。2017年7月,广州市某公司收取30万元的财政补贴后,庄某某给王某某邮寄一张金额为15万元的广东某公司的发票,王某某便通过广州市某公司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了15万元给广东某公司,剩余的15万元款项则用于广州市某公司的运营运作。根据王某某的交代,其拿到的两本资料(一本是入库企业申请书,一本是审计报告)里面的数据(如财务收支情况、人员资料、软件著作权、发票以及里面公章、签名等)都是伪造的,庄某某没有要求王某某提供公司的详细数据,王某某也没有提供过任何数据给庄某某。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2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