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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不起诉决定书_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瓦提县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王**,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新疆温宿县古勒阿瓦提乡******住阿瓦提县*****,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阿瓦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1日被阿瓦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阿瓦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1年2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家属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8日19时50分王**驾驶新N1859K小型轿车由阿瓦提县丰收二场一连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至阿瓦提县丰收二场一连加油站路段时,撞到行人托某,导致托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新N****号车车体前右部与托某身体右侧碰撞接触;新N****号车与托某碰撞接触点横向位置位于现场道路北侧沥青路面边沿以南5.25m,纵向位置位于现场新新N*****号车与托某碰撞接触后形成的落土起点处;托某被碰撞瞬间处于直立状态;托某被碰撞瞬间处于面南背北状态;新N1****号车碰撞瞬间行驶速度为73km/h。被害人托某系生前被钝性外力作用致全身多发性软组织损伤,左侧枕骨、颞顶骨多发性骨折,左侧肋骨多发性骨折,右侧胫腓骨上段、下段多发性骨折导致头部、胸部严重损伤而死亡。

经阿瓦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之规定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

另查明:王**于1986年7月1日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A2,有效期至2036年7月1日。车牌号为新N****的吉利牌小型轿车,所有人为王**,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31日。2020年11月19日,受害人家属收到王**赔偿的丧葬费25000元;2021年1月18日王**、被害人家属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签订一次性定损协议书,保险公司向受害人家属赔偿730000元,2021年1月19日受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对王**的行为给予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王**系初犯、偶犯,在案发后积极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救助受害人,并等待交警到达,该行为属于自首;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悔罪。事故发生后,王**积极赔偿,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达成调解,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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