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吉林省德惠市长德街道**村**屯**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4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4日被德惠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10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着妻子吴某某沿本市米沙子镇长德新区聚德大街由跃进村方向往德贤路方向行驶,行至德贤路口北第五个路灯杆处时与前方路面土堆相撞,造成被害人吴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不起诉人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长春市长德市容有限公司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长春市长德市容有限公司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无前科劣迹,系自首,与吴某某系夫妻关系且得到了吴某某父亲的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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