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76********,汉族,初中,无业,住吉林省长春市**区**街道**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吉A*****的**色捷达轿车,从米沙子骨伤医院院内向家中行驶,行驶至米沙子河边水泥路被米沙子中队民警查获。经检测,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3.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民户籍信息证明等;
2抓获经过;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滕继坤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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