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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五检刑诉[2019]40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21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安徽省五河县********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10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17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皖C*****号小型轿车,沿五河县**镇**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淮河路与潼河路交叉路口时,与陈某某驾驶的皖C******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3mg/100ml。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0月10日到五河县公安局事故处理中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五河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秀峰

检察官助理:李群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五河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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