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布克赛尔县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619XXXXXXXXXX,X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住新疆和布克赛尔县XX小区XX楼X单元XXXX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5日被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01时59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和布克赛尔县赛马场丁字路口处被执勤的交警查获,后被带至和布克赛尔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8.5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归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其宣告刑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巴特尔加甫
2021年1月1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新疆和布克赛尔县XX小
区X号楼X单元XXXX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41页。
3.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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