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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布克赛尔县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619XXXXXXXXXXX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住新疆和布克赛尔县XX小区XXX单元XXXX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5日被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01时59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和布克赛尔县赛马场丁字路口处被执勤的交警查获,后被带至和布克赛尔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8.5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归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其宣告刑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巴特尔加甫

                                2021年1月1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新疆和布克赛尔县XX小

区X号楼X单元XXXX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41页。

3.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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