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乡**村**组,现住金寨县**小区**栋**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0时15分,王某某酒后驾驶皖N46118号小型轿车行至金寨县油坊店乡黄良村田元组水泥路陈某某家门前处,被金寨县公安局交管大队青山中队民警查获,民警将王某某带至金寨县青山镇中心卫生院采集血样。2020年5月18日,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测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7.5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现场照片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王某甲的证言;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丛彬
检察官助理:卫纹纹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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