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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起诉书(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尼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819******07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尼勒克县乌赞镇**村**路**号,居住地尼勒克县乌赞镇**村**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尼勒克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7日被尼勒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尼勒克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7日被尼勒克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尼勒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11时30分许,王某某驾驶新F*****号两轮摩托车,沿尼勒克县乌赞镇**村**路**巷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路**巷十字路口时,与由北向南孙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自行车碰撞,造成孙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23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月2日,尼勒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王某某驾驶证、机动车查询结果单,王某某、孙某某常口信息表,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告知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安葬费收条等书证。

2.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报告书、尸检报告书、车辆鉴定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4.尼勒克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超速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了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若能积极履行民事赔偿或者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明敏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尼勒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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