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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涉嫌容留卖淫案起诉书(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蔡官镇***村*组***号,现住开发区西航办**路*****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安顺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发区富强路注册成立“足依恋”足疗店,并租赁足疗店后门街道一间出租房作为窝点从事卖淫活动。期间王某某除本人卖淫外,还容留蒋某某、吴某某进行卖淫。2019年10月18日凌晨,西航派出所民警将该卖淫窝点捣毁,将王某某、蒋某某、吴某某三人抓获,同时抓获嫖客二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谢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寄海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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