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安顺市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宁谷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4月23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与其妻子吴某某(另案处理)在位于安顺市西秀区宁谷镇张井村***组**号的家中,以“叠十三”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王某某负责组织人员参赌、安排人员放哨以及抽取水钱,吴某某负责为赌客提供茶水、餐饮,抽取并保管水钱。参赌的人数少则四、五人,多则十余人,王某某、吴某某每隔两三小时向每名参赌人员抽取100元水钱,开设赌场期间,二人共计抽取水钱万余元。2020年3月17日18时许,公安民警在王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张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寄海
检察官助理 裴晶晶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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