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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双龙山街道**村**组,现住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幺铺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43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8日18时许,胡某某饮酒后以妻子陈某被王某某辱骂为由来到安顺市开发区幺铺镇荡上村王某某家中找王某某理论。当晚王孟某(王某某大哥)听说此事后来到王某某住处查看,继而与胡某某发生口角并引发扭打,王某奎(王某某二哥)见状参与殴打胡某某,期间被害人陈某赶来后与王某奎互相殴打,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王某某父亲)持砖头将陈某头部打伤。经鉴定,陈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王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陈某共计人民币5万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该案因民间纠纷引发,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属于坦白,并且双方已经达成刑事和解,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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